| 国家用电价杠杆遏制高能耗 ,波及我区部分电石矿热炉企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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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006-10-27 11:21 文章来源:乌达区商务局 |
| 文章类型:原创 内容分类:新闻 |
近日,来自中国化工报的消息,国家发改委将禁止各地自行出台优惠电价措施,并提高差别电价加价标准。今后3年内,要将电石、烧碱等淘汰类企业电价逐年提高50%左右,总共从现行每千瓦时0.05元提高到0.2元;对限制类企业总共由现行的0.02元调整为0.05元。同时将黄磷行业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。 详细资料见附件。
受该政策的影响,我区经济开发区的 多家电石生产企业将受到影响,这些企业应当加快技术改造,实现能耗达标和环保达标,以减少支出。
附件:
国家用电价杠杆遏制高能耗
电石烧碱黄磷等列入淘汰类装置逐年多付50%电费
10月9日,记者从国家发改委有关部门获悉,发改委将禁止各地自行出台优惠电价措施,并提高差别电价加价标准。今后3年内,要将电石、烧碱等淘汰类企业电价逐年提高50%左右,总共从现行每千瓦时0.05元提高到0.2元;对限制类企业总共由现行的0.02元调整为0.05元。同时将黄磷行业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。
据了解,2004年6月以来,国家将电石、烧碱等6个高耗能产业分为淘汰类、限制类、允许和鼓励类并试行差别电价政策。其中烧碱行业列入淘汰类的包括汞法烧碱和石墨阳极隔膜法烧碱;限制类是指2006年1月1日以后建设的15万吨/年以下烧碱装置(用离子膜技术淘汰老装置的搬迁企业除外)。电石行业列入淘汰类的包括5000千伏安以下(1万吨/年以下)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、排放不达标的电石炉;限制类是指2005年1月1日以后建设的2.5万千伏安以下(能力小于4.5万吨)和2.5万千伏安以上环保、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电石矿热炉项目。而发改委在日前出台的《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意见》中,又将黄磷行业的1000吨/年以下黄磷生产线列为淘汰类。
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,提高加价标准的具体步骤是:从2006年10月1日起,淘汰类加价0.1元,限制类加价0.03元;从2007年1月1日起,淘汰类加价0.15元,限制类加价0.04元;从2008年1月1日起,淘汰类加价0.2元,限制类加价0.05元。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后,技术先进、环保达标的允许和鼓励类企业仍然执行正常电价,不会增加支出。此外,将对企业自备电厂实行收费政策,使从电网购电的企业和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在同等情况下公平竞争。该人士称,电网企业执行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,将作为政府性基金,全额上缴中央国库,实行“收支两条线”管理。(附件来源:中国化工报) |